1介绍

小说中充斥着人工类人角色:机器人、克隆人和生物工程类人。但小说讲述的是艺术家对人类状况的概念,以及这种状况可能改变或不可能改变的背景。类人艺术品不再是虚构的,人类现在面临着一个超国家实体的真正法律挑战,该实体正在考虑是否将法律人格归属于纯合成智能艺术品。欧洲议会已要求欧洲委员会起草立法,以应对人工智能(AI)即将面临的挑战,这是一项明智而及时的建议。在此,我们只讨论该提案的一个方面,即立法机构应考虑的建议:

“从长远来看,为机器人创造一个特定的法律地位,以便至少可以将最先进的自主机器人确立为电子人的地位,负责修复其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并可能将电子人格应用于机器人自主决策或其他情况独立与第三方交互。”

关于“电子人”的语言表明了赋予某些智能艺术品法人地位的明确意图,例如大多数人也享有这种地位。

在本文中,我们询问一个纯合成实体是否可以并且应该成为法人。根据用于评估其他非人类实体(如公司)的法人资格的法律和哲学框架,我们认为电子法人资格的案例很薄弱。尽管本文从哲学前提开始,但其最终定位是务实的。法律制度通过人民的存在最终是为了保护利益属于人民。也就是说,目前人们都承认这一点。在缺乏令人信服的道德必要性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任何法律变更可能带来的成本和收益对于人民。欢迎人工智能加入法人类别将是一种改变。我们在这里的目的是确定这种选择会带来的一些成本。

正如Solaiman对该问题的出色评论所述,我们采用了法人的历史概念(2017). 简单地概括一下,法人资格延伸到任何受法律监管的社会中根据法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一组实体。法人的基本规定是:

  1. 1

    其能够作为法律代理人了解并行使其权利,以及

  2. 2

    它受到通常适用于人类的法律制裁。

历史上,只有一小部分人脚注1会被视为法人。法律人格不仅延伸到人类,也延伸到公司和(在一些国家)偶像和环境物体。为纯合成智能实体创造电子人格的法律地位需要这些实体能够切实满足索拉曼的第二个标准。我们在这里认为,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可以或应该设计人工制品来获得这种地位。

我们在文章开头展示了我们对机器人可能成为法人的担忧的及时性和即时性。创建合成人格的建议已经摆在桌面上,并且有足够的法律工具来实施这些建议。我们建议对过去出现的新型法人问题保持谨慎和反思。虽然不总是零和博弈,但有时扩大法人类别可能会以牺牲现有法人的利益为代价。在过去,创建新法人有时会导致不对称和腐败,例如有责任但无资金的实体,或有完全资金但无责任的实体。最终,这意味着削弱对人类相对于合成人的法律保护。接下来,我们考虑是否有道德利益可以抵消这些风险或成本,例如实现必要的道德目标。我们建议,没有道德义务承认人工智能的法人资格。我们建议不要将法人资格扩展到机器人,因为成本太高,道德收益太少。

2为什么现在要关注法律人格和人工智能?

多年来,学术界一直在研究将法律人格归属于机器人的可能性,脚注2例如Asaro(2007); Koops等人。(2010)和索莱曼(2017). 所以这个想法并不新鲜。然而,在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成立机器人技术和人工智能开发相关法律问题工作组后,它获得了相当大的影响力。2017年1月27日,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关于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的欧洲议会决议动议。2017年2月16日,该动议被采纳为《机器人民法规则》。

新闻报道给人的印象是,该动议包含“人类如何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互动的综合规则”(韦克菲尔德2017; 苏尔蒙2017). 事实并非如此。没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它提出的建议也不是以规则的形式出现的,更不是全面的。作为一项建议性文本,该动议确定了未来发展的路线,例如建立“智能机器人”登记册,利用联合国制定监管标准,分配公共资金研究先进机器人的“社会和道德挑战”,等等,该动议还建议,欧洲法律可能有一天会将法律人格赋予机器人。

在机器人是否应为法人的问题上,《民法规则》是谨慎和不承诺的。尽管如此,呼吁欧盟委员会考虑机器人在欧洲法律秩序中的地位,使这个问题具有前所未有的地位。议案序言部分AB段如下:

“机器人越是自主,就越不可能被认为是其他参与者(如制造商、所有者、用户等)手中的简单工具; ...这反过来又对普通责任规则是否不足提出了疑问,或者是否需要新的原则和规则来明确不同行为者对机器人作为和不作为的责任的法律责任……”脚注

该段接着说:

“最后,机器人的自主性根据现有的法律类别提出了其性质的问题,或者是否应该创建一个新的类别,并有其特定的特征和含义。”脚注4

正如所采用的,这些陈述并没有规定“自主机器人”的特定未来地位。它们不影响欧洲法律是否应赋予它们法律人格。然而,将“机器人是否应该拥有法律地位”确定为“基本”问题,强烈暗示着这一创新的大门是敞开的。

作为“关于发展民用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的一般原则”清单的一部分,该动议提请人们进一步注意将法人资格归于机器人的可能性。该动议特别呼吁欧洲委员会“在对其未来[机器人]立法文书进行影响评估时,探索、分析和考虑所有可能的法律解决方案的影响。”在第59段中,它包括赋予机器人“电子人的地位”“可能的法律解决方案”

再一次,该动议不是一项法律强制声明。动议也不支持特定的解决方案。然而,它确实呼吁欧盟委员会“探索”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归属,作为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它引用了“电子人”和“电子人格”的表达,使这个想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引人注目。因此,法律人格和人工智能的概念在此时值得特别审查。

法人:虚构、可分割且不一定负责

在我们能够理智地谈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法律人格”的一般含义。法律人格是法律学术和实践中的一个艺术术语。多个国家的法学家已经对其进行了定义耶鲁法学杂志1928年,是有用的:“成为法人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此,授予法律权利或施加法律义务就是授予法律人格……”(史密斯1928,第283页)。这一定义与上文讨论的索莱曼对法人身份的描述一致。

关于如此定义的法律人格的三个观点与可能的电子法律人格问题有关。首先,法律人格是一种手段。当我们说一个行为人具有法律人格时,我们的意思是,一个法律体系将其规则应用于行为人,既赋予行为人权利,又使其承担义务。法律人格不一定与形而上学或道德的人格概念相关。虽然我们应该希望我们的法律体系牢记形而上学和伦理概念,但在不同的时期,法律体系赋予法人的权利远远少于形而上学或伦理人士。法律人格是法律制度决定承认某一特定实体拥有法律人格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人格视为一种虚构的身份,当法律这样做符合其目的时,可以授予这种身份。

第二,法律人格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因此是可以分割的。即使在同一体系中,法律人也不必拥有所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制度可能会在某些权利和义务方面,而不是在其他方面,将某一行为人视为法人。甚至可以将法人身份视为一个标量概念,这样一个实体可以或多或少地成为法人,因为它拥有或多或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行为人的法律人格,即使意味着行为人拥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一定意味着行为人有效地参与法律体系。虽然行为人可能是某些赋予其权利的规则的受益人,或者是其他对其施加义务的规则的接收人,但这本身并不能告诉我们法律制度为该行为人利用规则提供了什么机会,也不能告诉我们其他行为人为违反规则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法人在法律上可能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与其在事实上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匹配。

我们现在详细考虑这些关于法律人格的观察结果如何影响将法律人格扩展到机器人的可能性。

3.1法律人格是特定法律制度的虚构

实体的固有特征并不决定其是否为法人。的确,法律制度不太可能赋予无生命物体法律人格,而更有可能赋予道德和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人。这可能是因为大多数法律制度都希望承认并履行真正的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粗略的概括可能会产生误导。要确定一个实体是否为法人,必须考虑特定法律体系对其采取的方法。

由于粗略地概括了法律人实际上是人,法律权利和义务对应于真实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自然会将法律人格视为假装真实的虚构。当一个法律体系赋予一个实体合法的权利和义务时,它决定将该实体视为一个人。这是一种法律体系可以决定参与的借口,无论实体是否真的是个人(参见索拉曼案例2017,第3-4页)。将法律人格称为“虚构”并不意味着它缺乏实际效果。相反,赋予行为人法律人格的目的是使该行为人能够在法律体系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并以某种方式受到法律体系的影响。

每个法律体系都必须决定授予哪些实体法人资格。法律体系应该像其他任何体系一样,在做出这一决定时牢记其最终目标。法律制度中关于法人资格的最基本问题是,赋予特定实体法人资格是促进还是阻碍这些目标的实现。这些目标可能(在许多情况下应该)通过法律承认实体真正是人的权利和义务来服务。然而,在许多情况下,目标不会追踪这些形而上学和道德真理。有时,为了达到可憎的目的,比如为一些较小的群体永久保留特权,可能会拒绝真正的人成为法人。其他时候,法律制度可能会将法人资格授予并非真正的人的实体,因为赋予实体权利将保护它,或者赋予实体义务将保护它周围的人。

在这方面,承认法人身份的话语和实践符合哲学家所说的那种结构虚构主义如果一个话语领域试图表达文字真相以外的东西,那么它就是虚构主义者(埃克伦德2011). 虚构主义话语中的参与者通过采取一种立场来进行某种伪装(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根据这种立场,话语中所说的东西虽然字面上是虚假的,但却是指真实的实体并描述这些实体的真实属性。关于虚构故事的论述就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当有人问丹妮莉斯·塔格利安是否有两条或三条龙时,他们并不是在问世界上的一些事实。相反,他们的意思是问,在小说《权力的游戏》中,这种说法是否属实。许多现代哲学家认为,虚构主义最好地解释了一些熟悉的话语领域,如数学领域1989),道德(例如Joyce2001)事实真相(如伯吉斯和伯吉斯2011). 当哲学家们争辩说这些话语领域是虚构的时,他们也承担了责任,说为什么我们要努力认真地说出那些字面上虚假的东西。通常,这包括解释为什么话语有用——例如,谈论虚构的故事很有趣,谈论数字让我们可以建造飞机,谈论道德让我们可以组织社会。

在法律背景下,赋予公司法人资格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认识到围绕公司法人资格的论述是虚构的。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的法律论述可能是最为完善的。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该术语定义为包括公司。脚注5法律体系的参与者承认,围绕公司人格的论述是虚构的。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所写,“公司人格是虚构的,尽管虚构的目的是让人们把它当作事实来对待……”脚注6学者们大多从表面上看待这种说法(杜威1926第655-73页;劳弗1994第647、650页)。创造一种虚构的话语,根据这种话语,公司就是人,这是一种有用的速记方式,可以赋予他们法律体系中人类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例如,这些包括公司通过合同约束他人的权利和公司履行合同承诺的义务。如果没有法人特有的广泛权利和义务,公司就不可能成为经济发展的引擎。

有时法律制度甚至会赋予特别的根据个别实体。例如,国际清算银行就发生了这种情况。在涉及对银行索赔的案件中,仲裁庭指出,创建并授权银行参与1930年由德国、比利时、英国、意大利、日本和瑞士缔结的公约的国际文书证实,银行将成为一个国际法实体。这种安排很新颖,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显然,根据国际法,它被公认为一个人。一些参与者怀疑这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因此他们建立了一个相当复杂的结构,以赋予银行瑞士法律地位,即使瑞士法律明确不是银行最重要的管辖法律。脚注7该银行旨在成为一个国际法人,参与该银行的国家通过一项条约传达了其意图。脚注8其他国际协议中的明确声明证实了该银行的人格(法庭继续观察)。脚注9

我们在这里担心未来可能发生的有关机器人法律人格的案件。一些关于机器人法律人格的学术著作解决了法律意义以外的人格问题,例如,在社会、生物甚至神学意义上构成一个人需要什么(福斯特2009). 然而,法律人格是法律体系中赋予特定实体法律人格的决定的结果。相对于这些非法律意义,机器人作为人的地位可能会影响这一决定,但无需如此。法律人格是一个高度弹性的概念。一个制度可能赋予法律人格的行为者范围很大,这一点至少从20世纪30年代就被理解了(见Nékám1938,第页。 34). 因此,2017年1月27日欧洲议会关于考虑赋予机器人法律地位的可能性的动议并非无足轻重。法律制度的任何性质都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而且有重要的先例可以实现这一点。

3.2法律人格是可以分割的

法律人格不是一个全能或全无的命题。由于它是由合法的权利和义务组成的,实体可以拥有更多、更少、重叠甚至不相连的这些权利和义务。人类的法人身份和非人类法人身份都是如此。每一个法律制度都有,并且继续有一些法人,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他们的法定权利更少,义务也不同。世界范围内为争取妇女、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以及许多国家其他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而进行的斗争继续证明了这一事实。这种差异并不总是令人反感的;明智的政策可以为非公民、重罪犯和儿童(阿萨罗2007,第页。3).

如上所述,法律制度可以赋予非人类实体法人资格。几乎在每一种情况下,这些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会减少。考虑到现在几个国家的环境特征所具有的法人资格——新西兰的黄加努伊河和特乌雷韦拉国家公园(卢梭)2016)印度的恒河和亚穆纳河(Safi2016)以及厄瓜多尔的整个生态系统。脚注10当然,赋予这些环境特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各自国家赋予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黄加努伊河的情况下,主要关注的是确保该河的权利不被拥有(卡尔德伍德2016). 美国的公司可能是拥有与赋予人类的权利和义务最接近的一套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围绕这一问题,详细的宪法判例已经形成。尽管美国最高法院似乎正在确认公司几乎拥有所有宪法权利和义务,但在一些罕见的情况下,比如在刑事审判中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它却犹豫不决。脚注11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不得不正面解决法人资格的可分性问题。1948年,大会询问国际法院,联合国是否有能力对一个国家提出国际索赔。法院的建议是肯定的。在这样的建议中,法院提请注意法律制度中人的不同性质:

“任何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主体在性质或权利范围上都不一定相同,其性质取决于社区的需要是一个国际人士。这与说它是一个国家(当然不是)或说它的法律人格、权利和义务与一个国家的法律人格和权利和义务相同是不同的。。。虽然一国拥有国际法承认的全部国际权利和义务,但像联合国这样的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取决于其组成文件中具体规定或暗示并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宗旨和职能。”(梁)1949)

法院理解,法律人格是一个可以分割的概念。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没有必要存在统一的法人地位。

法人资格的可分性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一旦决定承认法人身份,法律制度应赋予法人哪些权利和义务。我们应该在这个层面上解决机器人的法人身份问题,而不是将法人身份视为一个全有或全无的黑匣子(Koops等人。2010,第页。556). Edsger Dijkstra指出,“只要将机制视为一个黑盒子,就不可能令人信服地证明正确性,我们唯一的希望在于不将该机制视为黑盒子”(Dijkstra1970). 如果一个法律体系选择赋予机器人法律人格,它需要具体说明哪些法律权利和义务与这一指定相一致。如果不这样做,那么法律体系将像国际清算银行那样,努力弄清自己的所作所为。试图赋予“法律人格”,而不是更具体,就是将法律人格视为黑匣子。根据虚构主义范式,正如国际法院对联合国的意见,法律体系应通过参考法人与法律体系宗旨的关系来确定新法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3.3之间的差距法律上的事实上的法律人格

即使法律制度确定了赋予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实际情况也可能使其无效。无法强制执行的法律权利只是幻觉。对于寻求在法律体系中保护其权利的法人来说,坚持为根据特定规则陈述案件而在特定机关出庭的权利至关重要。行为人的法律人格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行为人的地位。一个实体,即使其法律人格没有疑问,也必须行使其地位,才能利用相关程序(Vollenhoven et al。1926). 当一个实体试图援引新授予的权利时,更有可能对其地位提出质疑(Shah2013).

考虑厄瓜多尔给予其生态系统“整体尊重”的法律权利。虽然生态系统可能依法享有权利,但它显然缺乏保护权利不受侵犯所需的非法律能力。为了实现这一权利,厄瓜多尔宪法赋予厄瓜多尔每个人代表生态系统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2011年,厄瓜多尔私人成功起诉洛亚省政府,要求其停止扩建道路,该道路正在破坏一个重要的分水岭(格林2011). 如果厄瓜多尔没有提供保护自然整体尊重法律权利的机制,结果会大不相同。自然不能在法庭上保护自己。

正如如果法律制度剥夺了保护法律权利的地位,那么法律权利就毫无意义一样,如果没有执行法律义务的程序,那么法律义务就毫无意义。国际法院于1948年发表咨询意见,确定联合国具有法律人格,但这只解决了联合国是否可以提出索赔。它没有提到一个明显的相关性:联合国承担责任并对自己的违规行为负责的法律能力。联合国确实可以对其违规行为负责,但半个多世纪后,这一点得到了确认(威克雷马辛格和埃文斯2000,第。66). 尽管国际律师作出了努力,但仍没有起诉国际组织的可靠程序。脚注12

我们无法预料事前所有纯粹综合法人与其他法人和法律体系机构(法院、行政机构、立法机构、警察等)互动的方式。在第一次与法律体系接触时,每一条代表机器人或反对机器人的规则都需要新的、有争议的法律发展。法院和其他机构将努力决定,如果有,迄今为止针对其他法人的规则将如何处理机器人。机器人对抗其他演员的立场和其他演员对抗机器人的立场都将受到激烈的争议。如果按照欧洲议会2017年1月27日动议的指示,要解决电子人格这一主题,机器人和其他纯合成实体都要起诉,其他实体也要起诉,这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3.4总结

本节中描述的复杂性不仅仅是最终要解决的不可避免的“错误”。这些是我们在引入新型法人资格之前必须回答的关键问题。对法律责任的关注,以及电子人可能影响责任的方式,是我们撰写本文的主要动机。我们现在开始考虑为机器人提供某种形式的人格地位的影响。

4人类目的和综合人格

根据虚构主义范式,赋予机器人法律人格的合理性最终是一个实用问题——赋予机器人这种法律权利或那种法律义务是否能促进法律体系的目的?这是法官和法律学者从他们在公司法人方面的丰富经验中熟悉的一项工作。作为加勒特(2014)还有Blair和Pollman(2015)分别提出,美国法院使用这样一个结果论框架来处理由公司主张的和针对公司的个人法律权利和义务。我们应该对机器人法人资格的每个可分割的法律权利和责任采取同样的做法。

充分考虑赋予机器人法人资格的可取性,将有条不紊地从一项法律权利或义务过渡到另一项。我们在这篇论文中主要关注的是,面对似乎是国际社会热衷于将法人身份扩展到机器人的问题,我们要发出警告。Elon Musk最近更新了他关于人工智能对人类构成的“存在风险”的末日预言(Domonoske2017). 我们的关注有所不同,这在法律体系内部产生,以及纯合成法人如何与人类法人互动。机器人法人身份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体系中一种滥用行为的担忧:虽然机器人法人将享有一系列针对人类法人的权利,但尚不清楚如何对其强制执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分析中的一个关键步骤将是明确法律体系的目的是什么,与哪些机器人法人资格应该被评估相关。法律制度可以被推定为有多种用途,任何关于这些用途的主张都肯定会引起极大争议。然而,从一个足够普遍的层面来看,关于法律制度目的的许多争议应该会消散。为此,我们主张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宗旨是:

  1. 1

    促进其承认的法人的物质利益,以及

  2. 2

    强制执行任何足够重要的道德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权利和义务

  3. 三。

    两种实体冲突的道德权利应该同等重要,法律制度应该优先考虑人所拥有的道德权利。

我们认为,这一宗旨陈述反映了任何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物质和道德目标,我们希望这将毫无疑问地成为有利于人类利益的轻拇指。是的,这是物种主义。但是,通过对其他实体的人力投资机制,允许尊重其他实体的重大利益(参见索拉曼2017偶像讨论)。如果马斯克的预测有一点真实性的影子,那么对于人工智能来说,一个更强大的物种主义版本是有道理的。然而,这里较弱的陈述足以说明我们下面的论点。

4.1机器人法律人格作为道德义务

如果机器人拥有或正在获得道德权利,那么通过赋予他们一些法律权利来赋予他们法人资格将有助于推进法律制度的目的。但首先,人们有很大的怀疑空间,怀疑是否有可能设计出拥有道德权利的机器人,其次,怀疑是否应该实现这种可能性——如果存在的话。

对于任何一种实体来说,道德权利的依据都是高度不确定的。一些学者认为,意识可能是检验是否拥有道德权利的试金石。意识本身是一个棘手的概念,学者们经常将许多目前恰好与该术语相关的不相交概念混为一谈有意识的(丹尼特2001,2009). 在最坏的情况下,这个定义是迂回的,因此是空洞的,这个术语本身的定义意味着道德义务(Bryson2012). 如果我们能够确定一个关于道德耐心的通用度量标准,那么这个度量标准可以告诉我们是否以及何时应该赋予机器人合法人格。目前,任何看似合理的指标都应该与人工合成的法人相抗衡——目前还没有普遍接受机器人能够始终满足这些指标。

然而,许多人认为,人工智能将发展到可以通过任何行为上可观察到的类人意识指标的程度。请注意,通常建议的图灵测试要求,即通过通信设备与实体交互的人会将其误认为是人,这一点已经被人工智能定期通过,至少在有限的时间内是如此。如果人工智能能够模仿人的智能,学术界和外行都会同情机器人,这可能会改变潮流。为了某些人跨人文主义者他们将技术视为一种使自己成为超人甚至不朽的机制(戈泽尔2010; 热拉西2010)-识别将更加迅速。一些人甚至已经自我认同为机器人。

但人工智能将以这种方式发展,并没有任何保证或必要。目前尚不清楚这样一个人工智能系统是否可取,一些学者认为设计这样的人工智能是不道德的(布莱森2009). 人工智能系统在功能上与人类成年人相似时,不存在必须复制其制造商的必然点。因此,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是否应该尝试这种努力。两种选择是,它可以像克隆人一样被完全禁止;或者,人性化人工智能开发应该局限于小规模、个人、手工工作,特别是不能作为需要对法律进行根本性修改的法律产品或商业实体而成立(布莱森2017).

即使机器人大规模建造并获得道德权利,这也不能完全解决法律是否应承认其为法人的问题。法律制度在赋予哪些行为人法律人格方面是灵活的,因此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固有素质。脚注13同样,非人类实体的固有性质并不能决定是否应承认其为法人。在此之前,我们还必须检查非人类实体的可能合法权利和那些已经被认定为法人的权利之间的潜在冲突。

4.2机器人及其制造者滥用法人地位

作为Solaiman(2017)强调,法人既有法定义务,也有法定权利,这一点很重要。如果承认机器人是能够与其他法人建立复杂法律关系的法人,那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机器人的行为会干扰人类和其他法人的权利的情况。如果没有义务尊重其他法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将被视为无效,至少相对于机器人演员而言。这个解决方案似乎很明确——机器人承担法律义务。但是,如果没有办法追究机器人的责任,那么法律义务就毫无意义。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存在。

美国国防部似乎认识到了这一点,在其《战争法手册》中积极宣布脚注14机器人武器从来都不是负责任的法律代理人。

“战争法中的区分和相称义务适用于个人而非武器本身。战争法关于发动攻击的规则(例如有关歧视和相称性的规则)对个人规定了义务。这些规则并没有对武器本身强加义务。。。战争法不要求武器作出法律决定,即使武器(例如通过计算机、软件和传感器)可以作出事实决定,例如是否发射武器或选择和攻击目标。。。

相反,必须遵守战争法的人。。。[一] 在一个人使用自动选择和攻击目标的武器的情况下,该人必须避免使用该武器,因为相对于预期获得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而言,该武器可能会导致过度的附带伤害。。。[T] 他的义务。。。当使用者使用具有更复杂自主功能的武器系统时,可能会更加重要……”

这里的关注点不一定是概念上的。通过非常仔细的规划,我们可能会发现一些机制,通过这些机制可以追究机器人对其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责任。但规划确实必须谨慎。如果没有它,可能会出现两种以牺牲人权为代价的滥用行为:人类使用机器人来逃避责任,而机器人本身却不负责任地侵犯了人权。

4.2.1机器人作为责任盾牌

可以假设,如果系统中的决策者表示,他们准备考虑“电子人格”的可能性,那么人类行动者将寻求利用这种可能性来达到自私的目的。演员通过法律追求自私的目的本身并没有什么可反对的。然而,一个平衡良好的法律制度考虑到规则的变化对整个制度的影响,特别是就法人的合法权利而言。我们认为滥用法人资格的主要案例是:自然人利用人造人来保护自己免受其行为的后果。承认机器人的法人资格可能会为肆无忌惮的行为人提供这种“责任管理”机会。

法律有一种解决这种困难的方法:它可以在人造人的背后找到一个真实的人。刺穿面纱,即在法律形式背后帮助或(通常)制裁形式背后的真实人物,在各种法律制度中都是众所周知的(黄)2012). 20世纪20年代,一家美国-英国仲裁庭这样认为:

“当出现法律上如此反常的情况时,必须求助于公认的正义和公平处理原则,以确定所涉个人的权利。法院在严格尊重公司法律人格的情况下,会反复援引衡平法的同样考虑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或违反法律政策的结果,可在此处援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毫不犹豫地回头看法人,并考虑到真正受益者的个人。”脚注15

这种情况是“反常的”,因为卡尤加部落在纽约州具有法人资格,但不符合国际法。也就是说,法庭有权适用的法律不承认部落是可以适用该法律的实体。“公认的正义和公平交易原则”起到了拯救作用:法庭向组成部落的个人发表了讲话,以解决其无法向部落发表讲话的问题。

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使用这样的解决方案。考虑成为法人的立法者必须考虑此事并作出规定卡尤加此案明确邀请适用衡平法原则,管辖文书(条约)规定衡平法是适用法律的一部分。脚注16如果衡平法或类似原则不属于适用法律的一部分,法官或仲裁员很可能无法“回头看法人”。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为所受伤害负责的“个人”仍然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这个锡业委员会案例提供了一个说明性警告。该案件涉及国际锡业理事会,这是一个由一些国家组成的公共国际组织(大体上是一个类似国际清算银行的实体)。各州利用该委员会,旨在垄断世界锡市场。当成功的前景看起来很好时,理事会就缩减了债务。但锡价暴跌,议会破产。当债权人试图起诉并收回他们所能收回的债务时,他们发现空壳和无程序追索权。锡业委员会不能在英国法庭上被起诉,无论如何起诉都是徒劳的。理事会的债权人向成员国寻求赔偿,但这也无济于事:债权人的合同关系是与理事会,而不是与那些要求它成立的人。除了外交解决的可能性外,各国同意特惠补充理事会成员或向债权人付款——债权人没有追索权。脚注17

锡业委员会案件是,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新颖的,因此法院的判例没有为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提供任何指导:

“上诉人[债权人]引用的所有当局都无助于解释议会根据赋予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条约义务授予国际组织法人资格的效力。”脚注18

债权人也没有援引英国法律来源中的“任何所谓的一般原则”,即允许法院揭开面纱,对组成理事会的国家追究责任。脚注19至于国际法,“没有任何可信的证据表明存在这样一条国际法规则”(即,一条规定理事会成员应对理事会债务负责的规则)。脚注20简言之,不同于卡尤加上议院没有找到任何方法来避免“不公平的结果”。该实体不同寻常的新颖性导致法院走到了死胡同。

即使法律明确规定了刺穿面纱,法官和仲裁员也倾向于谨慎适用,并将其作为例外。伊斯特布鲁克和菲舍尔(虽然为穿面纱的经济理由辩护)令人难忘地描述穿面纱是“怪诞的”;他们把它比作“闪电……罕见、严重和无原则”(伊斯特布鲁克和菲舍尔1985).

这个锡业委员会此案预示着电子人格可能会保护一些人类行为体免受侵犯其他法人(尤其是人或公司)权利的责任。如果没有绕过这道屏障的方法,我们肯定会看到机器人被设计用来进行对人类或公司法人具有高法律风险的活动。虽然这可能有利于机器人背后的人类,但更普遍地说,这将以牺牲人类合法利益为代价。

4.2.2机器人本身就是不负责任的侵权者

即使法律制度明智地为机器人法人案件中的揭幕提供了机制,这一解决办法也只能走这么远。按照设计,像公司和国际组织这样的集体法人背后有法人,他们可能会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负责。先进的机器人不一定有更多的法人来指导或控制它们。也就是说,在机器人诞生后,可能没有人类演员来指导它。揭开面纱所依赖的委托代理模型将很难应用。

自主或半自主机器人与人类交互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人类的合法权利。给予机器人合法权利而不承担反平衡法律义务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在机器人与人权的冲突中,只有前者对后者负责;人类将没有法律追索权。如果

  1. 1

    解决了法律人格地位和争端解决程序可用性等其他问题;

  2. 2

    该电子法人有偿付能力,或者对侵权行为负责。

但目前尚不清楚如何实施这两个步骤中的任何一个。

就公司法人而言,组成公司的人可以代表他们感兴趣的公司管理争端解决。但我们在这里想象的是一个机器人法人,不受感兴趣的人类委托人的束缚。谁将在争议中代表机器人?有了正确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可能能够代表自己。但在人工智能能够有效地进行法庭辩护之前,我们可能会遇到这个问题。可以想象,机器人可以雇佣自己的法律顾问,但这将我们带到第二步:机器人偿付能力。

目前尚不清楚机器人持有资产意味着什么,或者它将如何获得这些资产。法律可能会考虑机器人拥有财产或持有账户的机制,就像它对公司法人所做的那样。该法律还可能要求机器人的创造者在这些账户中存入初始资金。但资金可以像流入一样容易地流出账户;一旦账户耗尽,机器人实际上将无法因侵犯人权而得到回应。当无力偿债的法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时,可以使用其他工具追究他们的责任——从道歉到坐牢。对于机器人,这些选项不可用、不令人满意和/或无效。

诚意的努力,比如设计机器人以避免侵犯人权,也不会解决所有问题。为避免违反法律义务而制造的机器仍然会带来风险。社会上的任何行动者都会遇到摩擦和灾难,从而导致法律事件。这是机器人法律人格的支持者将让机器人进入的复杂法律和社会空间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特征。

5结论

我们已经证明,宣布机器为法人是完全可能的。这种冲动既存在于学术支持者的个人层面,也存在于欧洲议会建议考虑的国际治理层面。我们还认为,赋予机器人法律人格在道德上是不必要的,在法律上也是麻烦的。虽然现在或将来,它可能具有情感和经济吸引力,但法律保护我们免受许多表面上可取的危险。最基本的关注点是保护人类和公司的合法权利不受机器人的滥用,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利用机器人。试图追究电子人的责任,索赔人会遇到过去与新法人发生的所有问题。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中,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对称现象,例如投资条约下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责任,但根据同样的条约,投资者本身不承担责任。未来的索赔人,如果他们要起诉一个电子人,很可能会像国际锡业理事会一样,面对负责但空洞的人;像联合国这样资金充足但不负责任的国家;独特的像国际清算银行这样的安排,新的法人往往会煽动。

也许机器人可以被比作一种自然力——风暴或雪崩。但这也不能令人满意:自然力不是法人。它们会影响我们的法律关系,但我们不会将其视为法律关系。相比之下,电子人将参与法律制度下的部分或全部法律关系,然而,对于与其交易的人或其遇到的第三方,将很难追究责任。我们有应对洪水和火灾的保险计划。如果狗咬了你,你可以起诉它的主人。如果法院愿意揭开面纱,锡业委员会的组成州就会面临其累积的债务。相比之下,电子人可能被证明是一个法律黑洞,一个承担人类行为者法律责任的实体,从中看不到一丝责任感。不幸的是,毫无疑问,这种现成的法律漏洞会被利用来避免和取代法律责任和义务。

从理论上讲,利益可以证明将纯合成人引入法律体系的成本是合理的。在进一步进行此类创新之前,需要仔细考虑这两个方面。但总结我们自己的调查,我们发现这种想法很容易导致滥用,损害现有法人的合法权利。我们目前有一个法律体系,首先是由(人类)人民、为(人类)人、为(人)人制定的法律体系。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和保护自然人的能力需要确保纯合成智能实体在法律或事实上永远不会成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