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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范围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爆炸性气体环境

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2.1条条规定。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3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的环境。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易爆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非正常运行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的情况。

(2)1级区域(简称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级区域(简称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4.2.2条条规定,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1)20区

持续地、长期地、频繁地出现爆炸性粉尘的场所。

(2) 21英寸

正常运行时,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 22英寸

正常运行时,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1爆炸性气体环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3.2.3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释放源的级别划分。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0区。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长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储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1区。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储存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

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3)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2区。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连续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英寸(《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3.2.5)

(2)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3.2.4)

根据通风条件调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当通风不良时应增加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增加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2爆炸性粉尘环境

对于爆炸性粉尘环境,其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知识点: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一)总平面布局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0万与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0万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甲类库房与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0万与其他民用建筑(裙房、单多层)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按其储存物品性质不同为25~40m

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应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将爆炸性气体吹散,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4)防爆厂房宜单独设置,如必须与非防爆厂房贴邻时,只能一面贴邻,并在两者之间用防火墙或防爆墙隔开。相邻两个厂房之间不应直接有门相通,以避免爆炸冲击波的影响。

(二)平面和空间布置

1地下、半地下室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中间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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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公室、休息室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四、

1)甲、乙类厂房属易燃、易爆场所,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不应将变电所、配电所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以增加厂房的安全程度。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允许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专为一个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10千伏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对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所,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需要设观察窗,故作了适当放宽,允许在配电所的防火墙上设置不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甲级窗。

5总控制室与分控制室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确需贴邻时必须靠外墙设置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6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易产生爆炸的设备,应尽量放在靠近外墙靠窗的位置或设置在露天,减弱其破坏力。

2)单层厂房中如某一部分用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为防止或减少爆炸事故对其他生产部分的破坏,减少人员伤亡,要求甲、乙类生产部位靠外墙设置。防爆房间尽量靠外墙布置,这样泄压面积容易解决,也便于灭火救援。

3)多层厂房中某一部分或某一层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时,为避免因该类生产设置在底层及其中间各层,爆炸时结构破坏严重而影响上层建筑结构的安全,故将其设置在最上一层靠外墙的部位。

4)在厂房中,危险性大的车间和危险性小的车间之间,应用坚固的防火墙隔开。为了车间之间的联系,宜在外墙上开门,利用外廊或阳台联系;也可在防火墙上设置双门斗,尽量使两个门错开,用门斗来减弱爆炸冲击波的威力,缩小爆炸影响范围。考虑到对疏散楼梯的保护,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疏散楼梯也要考虑设置门斗,以此减弱爆炸冲击波的作用,降低爆炸对疏散楼梯间的影响。此外,门斗还可以限制爆炸性可燃气体、可燃蒸气混合物的扩散。

5)生产、使用或储存相同爆炸物品的房间,应尽量集中在一个区域,这样便于对防火墙等防爆建筑结构的处理。性质不同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应分开,如乙炔与氧气必须分开。

7其他平面和空间布置

1)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2)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但是,对于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采用常规的隔油设施不能有效防止可燃液体蔓延与流散,而应根据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的排放处理措施。

3)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慢坡,一般高为150~300mm;二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300mm的门槛,再在门槛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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