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飞速发展,但随之而来,部分商家为寻求牟利,在产品的质量保障上大打折扣,使得消费者在商品购买中的权益不断被侵犯。小商店角落里过期的面包,大超市质量不过关的电器,网络上应接不暇的山寨货,在这些商品质量面前,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请求赔偿?我们结合考察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点,进行学习。

案例:顾客张某因工作繁忙,经常会在家门口的小超市买一个5元面包解决早餐问题。在连续吃了一周的小超市面包之后,张某出现了轻微腹泻。医院检查后发现为食物导致。张某回到家仔细观察所买的面包的包装袋,发现已经过期一周,于是立刻赶到超市,发现货架上的面包均已过期一周至一个月不等。张某向超市反应并要求赔偿。超市表示道歉,但仅愿意以三倍的价款赔偿15元和相关医疗费用。张某不同意,并提起诉讼。

首先,在本案中,顾客张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遭受损害,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超市以次充好的做法存在欺诈行为,在协议与张某赔偿时仅体现了三倍赔偿规定,而忽略了若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简单得出一个结论:明知而欺诈,赔偿损失+3倍价款(若3倍价款不足500元的,赔500元)。

其次,本案还有一个特殊性,所涉及存在质量的商品为食品。那么上述法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当产品为食品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赔偿损失+10倍价款/3倍损失(不足1000元的赔1000元)。需要注意,当有问题产品为食物时,两种赔偿方式需要择一,不可均请求。

最后,本案张某的状况较轻微,若是发生严重损害的话又当如何呢?那么就需要根据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明知存在缺陷+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需赔偿残/死赔偿金+ (≤损失2倍)。同时注意,若该产品是食品,则同样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即实际损失3倍的赔偿金。

综上消费者若受到权益侵害,应积极主动运用法律途径维权。那么在考察中我们也需要结合不同案例进行不同赔偿选择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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