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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6〕140号

中国人(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90毫米汞柱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克/升、80克/升

四、将六、技术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第八条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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