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参考,以下是皮尔士1902年对符号定义的两种变体,他在定义逻辑的过程中给出了这一定义。
选自C.S.皮尔士的《卡内基应用》(1902)
第12号论逻辑的定义
逻辑在此定义为形式符号学将给出一个符号的定义,它与线的定义一样,不再是指人类的思维,而是指粒子在一段时间内,一部分一部分地占据的位置。也就是说,标志就是某种东西,一个带来了一些东西,B类,其解释者由它决定或创造的符号,与某物形成相同的对应关系,C类,其对象就像它本身所代表的那样C类正是从这个定义和“形式”的定义中,我从数学上推导出逻辑原理。我还对逻辑的所有定义和概念进行了历史回顾,并表明,不仅我的定义并不新颖,而且我的非心理学逻辑概念已经实际上虽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但却被普遍持有。(NEM 4、20–21)。
第12号论逻辑的定义[早期草案]
逻辑是形式符号学.标志是一种东西,一个带来了一些东西,B类,其解释者符号,由它决定或创造,与某物形成相同种类的对应(或较低的隐含种类),C类,其对象就像它本身所代表的那样C类这个定义与线的定义一样,不涉及人类思维的任何参考,也不涉及粒子在一段时间内所处的位置。正是从这个定义中,我通过数学推理推导出逻辑原理,并且通过数学推理,我断言,这将支持对魏尔斯特拉西严重性的批评,这一点非常明显。定义中的“正式”一词也有定义。(第4页,第54页)。
参考
- Peirce,C.S.(1902),“卡内基应用的部分”(L 75),载于Carolyn Eisele(编辑,1976年),查尔斯·皮尔士的《数学新要素》第4卷,13-73在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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