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作者原则

抄袭,包括自订。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是作者自己的作品,是提交文件的原件,除非特别说明有其他来源,必须明确指出。这里的“提交原件”不仅涉及已发表的作品,还涉及作者已提交、正在提交或计划提交以供发表的未发表作品。

A2.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必须是熟悉从作者处获得许可和提交论文的正确程序的作者。他们应该与其他作者分担确保遵守伦理原则的责任。如果通讯作者是相对缺乏经验的作者,那么更有经验的同事,例如其他合著者或其他同事,必须确保相应作者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

A3.告知合著者。一篇论文的所有作者必须由相应的作者充分告知其提交的内容。例如,所有作者必须收到与提交内容有关的相关信件的副本,相应作者必须愿意并能够向编辑提供证据,证明所有作者都同意提交作品,并充分了解提交内容。同样,该论文的所有作者都必须及时得到相应作者的充分通知,了解与该论文有关的任何编辑决定。

A4.文献引用。作者必须引用所有密切相关的文献,尤其是他们必须引用自己与提交出版的论文相关的未发表或最近发表的作品(包括会议记录)。即使该作品只有预印本形式,这也适用。否则可能会很快被拒绝。网站上没有现成可用的项目应作为补充文件上传。

A5.编辑决定。编辑决策有时部分取决于主观标准,如及时性和对主题的普遍兴趣程度
问题。尽管作者可能并不总是同意编辑委员会的决定,但他们在与编辑沟通时应该保持专业和诚恳。

B.裁判员、副编辑和编辑的原则

B1.审查文件的保密性。提交论文的内容和论文正在审查的事实都是机密的,不应向不属于审查过程的个人披露。如果裁判员希望与学生或合作者一起审查提交文件,则应在这样做之前获得副主编的许可。裁判员、副主编和编辑不得利用因其职责而获得的任何信息。审查完成后,审稿人应销毁手稿和任何补充材料。

B2、机会均等。裁判员、副编辑和编辑应确保他们在审查手稿时避免任何偏见,例如由于性别、年龄、种族或民族血统、隶属关系或作者的声誉。

B3.准备审查。裁判员、副主编和编辑在撰写报告时应具有建设性和礼貌。评论必须完全基于所审查的工作。必须避免诽谤或个人评论。审查人员将被要求从其报告中删除非专业评论。

B4.审核人员身份的保密。编辑、副编辑和裁判员必须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处理提交文件过程的机密性。特别是,即使在审查过程完成后,副编辑和审稿人也不得故意向提交作品的作者表明他们参与了对该作品的审查。如果副主编或裁判员的身份被无意中透露给作者,则必须立即通知主编这一事实。

B5.裁判的选择。副主编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裁判员不存在利益冲突,例如通过与作者的个人或专业联系,或通过他们参与与作者直接竞争的工作,并可能合理预期会产生利益冲突。选择裁判员的科学案例,例如通过他们对提交作品中所述领域的知识;利益冲突的缺失;以及裁判提供有用、相关和及时评论的意愿和能力;必须构成选择裁判的唯一依据。

B6.副编辑和编辑的利益冲突。编辑和副编辑不得处理一名或多名作者是部门同事、当前密切合作者或亲密个人同事的论文。在处理与自己当前工作直接竞争的论文时,他们还应意识到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有疑问,应重新分配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