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开连锁店需要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等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
根据《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提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
(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
扩展资料:
《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设立的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