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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优秀辩护词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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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优秀辩护词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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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05 22:00:00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涉嫌合同诈骗及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查阅案卷和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目的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此,应当根据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作出司法推定。结合本案:
    1、合同上的约定:涉案合同上均明确约定,如办不出户籍,定金全部退还。如果对方因为有任何原因不想继续办理,也可以全额退还定金。
    2、事实上退过款:据被告人介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山东(姓渠)、福建各一客户进行过退款,定金全部退给客户,合同及收据回收到公司处。
    3、另有一福建客户由于其他原因要退款,被告人也同意退的,后委托人又不要求退还。
    4、被告人也在积极履行合同,收集客户的身份证、户籍信息、出生证、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并且积极办理劳动关系转出、填写表格等事项。
    5、出国的情况:被告人出国的目的是办理其他移民业务,当时手机欠费是因为自己充值了一千元、其儿子也帮她充值了几次,但是很快用光,且已经达到当月充值限额,再次充值需到下月,因此手机无法联系是有客观原因的。
    总体上来讲,被告人签订合同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可以办理上海户籍,且有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涉及的定金的使用也大多与合同目的有关,事后也无携款潜逃的情形,三万元择校费是因为听信了杨浦区教育局的说辞,并承诺办不成全退,四万元汇款是被害人为办理户籍而汇入,因此从主观上讲,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从未实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卖、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均不符合以上15款项的法律界定。在此,特别针对1-5项情形作分析和提出辩护意见: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卖、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被告人没有此类行为。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被告人收到定金后,积极准备履行合同,被告人出国前即用自己的身份证从国泰航空公司订了往返机票,被告人出国只是办理其他移民业务,并无逃匿行为,被告不符合该项规定。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被告人从始至终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也谈不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了。该项所述的其他方法”也还须根据其他法律的明文规定才能够适用,否则,不能作出主观有罪推定。
    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构成要求主客观一致,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的客观行为。只有主客观相一致并结合成有机的整体才能构成犯罪。只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只有犯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犯罪任何的主观推定和客观归罪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恳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二)款“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之规定作出无罪判决。
    二零年月日。

    一***

    2024-07-05 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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