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医务工作者碍于情面往往会告知孕妇及其家人胎儿的性别,这种行为违法,即使没有收取财物也要处以 1万元的罚款。《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下称《条例》)自去年5月1 日起实施后,各地发现其中一些行政处罚标准存在弹性,导致处罚不一。就此,我省近日公布该 《 条例》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相关处罚标准进行细化。 对于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 条例》细化之后的标准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并处1万元至2 万元的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为 1万元至2 万元的,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为 2万元至3 万元的,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上4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为 三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非法摘取避孕环没有违法所得也要罚款,处 1万元至2 万元罚款;药店卖终止妊娠药品处以重罚;买卖计生证明可处违法所得 10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