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办案一般程序是: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根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