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