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上以下材料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举报。 1、 举报人人身份证; 2、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 “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考勤记录; 7、 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根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 ( 六)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