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离婚协议书后,可以进行补办。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在夫妻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通常一式三份,夫妻双方各自保管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 当事人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补办离婚协议书时可持离婚证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到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阅离婚协议,工作人员将档案调出,根据其本人的申请,复印一份加盖公章即可。 当事人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补办离婚协议书可以联系对方进行复印,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或签字注明。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的,之前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作废,不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