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质疑 什么是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以及处罚条例?除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这外的,任何可能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例如打电话,疲劳 ,酒后的行为,都是 “ 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分钟。8、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9、逆向行驶的。10、 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11、 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这样解释好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