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搅动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2条的规定:“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 15日以下拘留、2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根据 《婚姻法》第43条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