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但夫妻一方在实施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时与相对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比如,明确跟相对人说其实施该行为只代表其个人意愿。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该条还明确规定了善意相对人制度,即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