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 3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总政治部颁发的 《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 11条:“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 12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这里的 “ 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 《规定》还在第11条第 2、 3、4 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