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 《结婚证》或《 离婚证》,而因某种原因 ( 如出国、继承财产等)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已解除,则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 (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 《 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 2、 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 《 夫妻关系证明书》或 《 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 《结婚证》或《 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不影响你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