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程序: 1、 调解的开始,当事人申请调解,或者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 2、 调解动员,法院审查离婚案件进行组织调解; 3、 协商调停,当事人交换意见,法院进行居间调停; 4、 调解结束,制作调解书或者是开庭审理。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