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 13 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三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