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那么,无行为能力的人是否也能提起离婚诉讼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8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的限制条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的行为;在程序上不能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只能先变更监护关系,然后由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这是程序上的要求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