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审判习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 30 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 50 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 70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 5至20。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