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房产向数个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