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中的当事人在以下情形下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如果没有以下情形的,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