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异议时间的规定是: 1 对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2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根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