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劳动者的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 17 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本人申报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提出,即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 1 年。超过该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 1年期限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 1 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就无能为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