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劳动合同法》第 26条第2 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尤其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有效均无权认定,根据此条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认定。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