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临时工这个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是劳动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没有 “正式工”和“ 临时工”的区别。 临时工的本质是源于上世纪 90 年代,国务院发文推行公务员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门开始制定 “三定方案”( 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相对于有编制的 “ 编内人员”,临时工被统称为 “ 编外人员”。而新修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