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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领养孤儿如何办?但是非常想领养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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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领养孤儿如何办?但是非常想领养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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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20 06:00:05

    独身女人可以领养孩子。以下是收养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痴***

    2024-06-20 0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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