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