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合法权益如下:
1、 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
2、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3、 参加培训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法律依据:
《 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