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继承法》第8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6 条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需要邀请一定的人员在场进行见证,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部分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由于这些人与遗嘱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其做见证人也有 可能会影响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