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 40周岁以上。 当事人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可以办理收养。根据收养的对象的不同,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等,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