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8 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 9 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 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离婚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 18 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1)16周年以上不满18 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