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失业险领取条件: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年的; (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