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被复印后还具有法律效力吗,根据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单纯复制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行为属于诈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