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在上述时间内,男方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 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 (一式三份);(2)户口本;(3)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4)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