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指无正当理由,不出勤且不请假,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国企的普遍做法是旷一扣二 ( 一些省市劳动部门对此有规定)。 《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 已废止)规定,连续旷工 15天、累计旷工30 天可以除名。现在,对旷工是否予以经济处罚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 《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罚款权没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没有争议的是:旷工当天没有出勤,自然没有劳动报酬;旷工不请假不出勤,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部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赔偿损失。对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合同天数的,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二)款规定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