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 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 “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可参照 《 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 《继承法》第10 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 “ 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 “ 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 “ 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 《继承法》第13 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