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 《 婚姻法》司法解释 ( 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 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三、夫妻双方婚后出资 ( 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这是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子,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