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必须约定车位,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是否约定车位。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 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七)违约责任; (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七)违约责任; (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