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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约定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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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约定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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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08 01:00:02

    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必须约定车位,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是否约定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李***

    2024-06-08 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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