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不是固定的,而是临时组成的。临时组成就意味着可以有变动。随着案件审理的进程,议庭组成成员的数量以及人员都是会根据案件进行灵活的调整的,保证案件审理的和合理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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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民资格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是固定的吗?2、合议庭审理需要开庭前几天通知当事人?3、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是固定的吗?
选民资格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不是固定的,而是临时组成的。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审理需要开庭前几天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一审法院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在三个月内审结,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酌情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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