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否把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列为失信人员? 因拒不交纳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支付物业费,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并具有如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