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 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 ( 二)项的规定, “ 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四个条件之一。对于它的理解如下:一种认为 “ 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资料,如被告自然人,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或相应的户籍证明资料,如法人等组织的,则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另一种意见认为 “ 明确的被告”是指能够确定被告的身份,能够将特定的被告予以特定化,即有明确的住所等,能够与他人区分即可。 《 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所称“ 明确的被告”是指在法院的管辖确定并正确无误时,在该法院管内的被告必须有 (一)姓名(自然人)或名称(法人)、字号( 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社会组织、合伙), ( 二)必须有住所,或者在该法院管内有经常居住地 (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