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短期病假工资的计算 劳动部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职工 “ 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 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70 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 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 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100计发。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 ×80÷21.75天(月计薪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