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的法定条件包括:
1、 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出资人合法持有的,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2、 用于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例如已经被设立了质权的股权就不得作为股东的出资; 3、 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必须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 用于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法律依据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三)》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 (一)、(二)、( 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 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