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 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 13 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 14天孕期小于13 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 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计划生育多次流产的,根据医生假条,按病假处理: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根据国务院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