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职工产假 158 天,丈夫护理假 7 天,均按正常出勤发放生育津贴或者工资及福利待遇。根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 《 计划生育条例》,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例如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