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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后国家征用,补偿款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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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后国家征用,补偿款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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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14 18:00:50

    土地互换后国家征用,补偿款归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如何分配由村民会议决定;安置补助费是支付给被安置人口的,是对承包经营权人失去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是要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一种补偿。首先,互换要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土地互换,是无效的,其次,以互换的方式流转,应到村委会进行备案,并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但未办理备案或者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互换的效力;最后,互换双方原有的承包关系消灭,新的承包关系产生。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2001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均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即人民法院受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也就是说,村民小组才是村级组织的最基层机构,在兴安镇畔塘村委会,最基层的就是第15村民小组,它在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职能活动时,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法人资格。而目前并不是第15村民小组与第6生产小组的村民之间存在收益纠纷,存在纠纷的是第1-5生产小组与第6生产小组之间,简单来说就是村民之间的收益纠纷,所以与上述的法律解释精神不符,法院也就不予立案了。以上是关于土地互换后国家征用,补偿款归谁问题的分析和解答,希望能够帮到您。

    没***

    2024-06-14 18: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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