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的界定可继承财产范围: 《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受理继承或遗嘱公证后,尤其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遗嘱,或为当事人起草遗嘱时,必须明确合法的遗产范围,避免当事人错误处分不属于遗产范围的其它财产。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 公民的合法收入; (2)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 (7) 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 二)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的界定不能被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有: (1) 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 (2) 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 (3) 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